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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日(27日),省人大常委会对《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》进行了分组审议,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于四审草案逐字逐句进行分析,并针对召回制度、食品许可制度等方面的细节问题提出了进一步的完善意见。
完善食品召回相关配套标准
食品召回制度在昨天的审议中再次引起了委员们的关注。有委员提出,食品召回的相关配套标准是否已经完善?对于“高风险食品”又是如何界定?
食品不同于汽车等耐用性商品,其召回乃至赔偿问题很难等同操作。对此,委员们认为应该加强食品召回制度的相关配套标准的制定。对此,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负责人表示,目前在我国还没有独立的、政府认定的、有权威的风险评估机构,相关的技术和人才刚刚确定。只能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完善各种配套标准。
另外,也有委员提出,有关不安全食品“主动召回”的相关条款,由于对“主动”的情况难以界定,“主动”的含义没有阐释明白,所以应对此进一步细化,如果难以界定清楚则建议删除“主动”二字。
食品许可证颁发标准待明确
四审草案中的一大亮点在于设立了食品安全的准入制度,对食品许可证进行了详细规定,草案中提到:“从事食品生产、销售和餐饮经营的组织和个人,应当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、程序取得许可。”但也有委员对此有疑问:许可证的颁发标准是什么?市场上卖烤红薯的是否需要、又能否领到许可证?对此,有委员建议以食品生产量和消费人数为基准,明确食品许可证发放制度。也有委员表示,如果所有从事食品生产、销售和餐饮经营的组织和个人都发放食品许可证,会导致管理成本过高,政府应该“抓大放小”,尽快设立标准。
另外,四审草案还规定食品加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制作加工规范进行,外卖食品的包装上注明食品制作加工的时间和保质期。从操作性和实际情况来看,不少委员认为这一细则操作性不强。举例来说,饭店里的炒菜师傅也是食品的加工者,如果要求他们按国家的同一个加工规范来炒菜,不是很实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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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编辑:付昱) |